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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《国家烟草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》(国烟法〔2021〕61号),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,安庆市烟草卖局编制了《安庆市烟草卖局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
  一、主动公开

  (一)公开范围

  1.由市局依照法定权限、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,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文件;

  2.市局机关职能、机构设置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方式、负责人姓名;

  3.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、条件、程序以及办理结果;

  4.实施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的依据、条件、程序以及市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;

  5.扶贫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;

  6.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
  7.安全生产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;

  8.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。

  (二)公开形式

  1. 安庆市烟草卖局门户网站;

  2.其他: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。

  (三)查询方法

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使用本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。

  二、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

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。本机关在公开政务信息前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。

  (一)受理机构

  机构名称:安庆市烟草卖局;

  办公地址:安庆市长江大桥综经济开发区纬五路;

  办公时间:9:00--12:00,13:30--17:00(周一至周五,节假日除外);

  邮政编码:246003;

  电子邮箱地址:929165535@qq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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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联系电话:0556-5280220。

  (二)申请步骤

  1.填写申请

  申请人可在本网站下载《安庆市烟草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。

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  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;

  (二)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、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;

  (三)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,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、途径。

  (四)要求邮寄送达的,应提供邮寄地址;要求电子邮件送达的,应提供电子邮箱。

  2.提交申请

  (1)当面递交申请。申请人将《申请表》当面递交给安庆市烟草卖局相关工作人员。

  (2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在本网站网上咨询处留言,将《申请表》相关内容填到该窗口,安庆市烟草卖局人负责定期查看邮箱。

  网上咨询链接:互动交流

  (3)信函邮寄申请。

 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  3.申请时间确认

  (1)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,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;

  (2)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,以安庆市烟草卖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;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,安庆市烟草卖局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,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;

  (3)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安庆市烟草卖局政(企)务公开办的传真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,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。

  4.申请处理

  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,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、理补正期限、拒补正后果。申请人的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三方意见时间,铝皮保温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;理补正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计算;申请人无正当理由,逾期不补正的,或因未提供联系方式不能告知补正事项的,视为放弃申请,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。

  对于材料齐全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延长的期限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需征求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三十五条规定,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理范围,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。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理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;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理,但是无法在《条例》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,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。

  5.申请答复

 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
  (1)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、途径。

  (2)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,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,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、途径和时间。

邮箱:215114768@qq.com

  (3)依据《条例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。

  (4)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。

  (5)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
  (6)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、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。

  (7)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、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,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
  三、收费标准

 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,不收取费用。但是,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、频次明显超过理范围的,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国办函〔2020〕109号),参照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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